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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钱给公司不收利息,真的没有税务风险吗?

发布日期:2025-12-09 16:00:00   来源 : 华耀德睿    作者 :Summer    浏览量 :13
Summer 华耀德睿 发布日期:2025-12-09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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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实践中,个人股东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公司使用,尤其在公司资金紧张时频繁发生且长期不还、不计利息的情形,已成为不少民营企业中的常见现象。这一做法表面上看缓解了公司现金流压力,但其中是否隐藏税收风险?本文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对该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

首先,从增值税角度看,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主体不包括“自然人”。因此,自然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在增值税上无需视同销售处理,未来即使增值税法实施,预计对单位间无偿借贷而视同销售的规定也将放宽,所以,目前该行为增值税风险较低。

其次,印花税方面,根据《印花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与银行金融业机构、其他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个人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上述范围,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

再次,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析,公司借款后未支付利息,意味着未在账上确认相应的财务费用,也不存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的问题。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该行为一般不会引发纳税调整风险。

最后,个人所得税是此情形下最受关注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尽管有此项规定,但实操过程中针对个人无偿借贷的纳税调整方法尚未像企业所得税那样形成明确细化的指引。在税收实践中,个人所得税一般遵循收付实现制,即实际取得利息才产生纳税义务。因此,若无实际利息支付,税务机关直接对股东征收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目前并不常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行为毫无涉税风险。

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对股东长期、大额、频繁无偿向公司提供资金的情况保持高度关注。其重点核查方向并非直接针对“无偿借款”本身征税,而是质疑股东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税务机关可能怀疑股东是否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款项,隐匿公司收入,从而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构成偷逃税款行为。若此类行为被查实,企业将面临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以及处少缴税款零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严重后果。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查询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账户。在企业存在隐匿收入嫌疑时,股东个人账户很可能成为检查对象。税务机关无需事先通知企业或个人,即可依法定程序向银行查询账户流水等信息。因此,股东频繁向公司无偿提供资金,反而可能成为税务机关稽查公司账外收入、私人账户收款的一个重要线索之一。

综上所述,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在各税种上的直接认定风险相对有限,但该行为容易引发税务机关对股东个人账户及公司收入完整性的深度核查。企业及股东应注重经营业务的规范性,确保资金往来的合规性与真实性,避免因资金往来异常而触发更广泛的税务稽查风险。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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